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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质量技术监督等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24  文章来源:(机关党委)  责任编辑: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院、市特检院,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通知》(丽人社〔2017108号)、《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丽人社〔2017109号)精神,结合质量技术监督等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的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度质量技术监督等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高级工程师资格申报对象为全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和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资格申报对象为全市事业单位从事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和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评聘程序及要求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从2017年起,对全市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所在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推荐参评工作:

1.公布岗位信息。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拟聘岗位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2.个人申报竞聘。按照规定程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和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向本单位申报竞聘,并作出竞聘履职承诺。

3.单位考核推荐。各单位要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承诺,经集体研究,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五个工作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单位突破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推荐申报人选。

三、初定资格条件

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到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4.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工作年限符合要求的,可参加相应档次的资格评审。

四、申报评审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

1. 获得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或担任科员级职务满4年;

2. 获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3.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4. 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报工程师资格:

1.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3.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

4.获得博士学位。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

申报对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1231日。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五、破格申报条件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条件按省里规定执行。

对不具备工程师资格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专业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可以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破资历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1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在市厅级专业刊物发表过2篇(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

(二)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县级排名前3位或市厅级以上排名前6位)。

(三)获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或市厅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本专业领域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或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四)作为专业骨干参与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或重点攻关项目;或推广应用新技术及技术改造与革新,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五)主持大中型企业(或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长期在生产技术开发第一线从事技术工作,解决了设计、工艺、生产、施工中技术难题,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市厅级及以上优秀新产品奖、优秀工程勘察奖、设计奖、优质产品奖、优质工程奖、质量管理奖等主要贡献者;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者。

(六)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中专以下学历从事专业工作20年以上。

六、相关要求

(一)计算机、外语要求。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2017年申报中级职称时,外语和计算机不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评委会评审的参考依据。用人单位可结合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在岗位设置、岗位竞聘时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申报高级职称按省高评委要求执行。

(二)继续教育要求。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规定,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共不少于18学时。2017年凡参加职称评审、初定、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2个科目的公需课程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其中市直单位当年度参加培训考核不少于1个科目,合格证书网上自行打印即可(网址:丽水人力资源网http://lshr.lishui.gov.cn/点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无需到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中心盖章。市直单位申报对象公需课程培训报名地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中心(括苍路537号,联系电话:2687181)。各县(市、区)申报对象的公需课程培训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三)对于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要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申报人员提交的国外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登录微信“丽水掌上人社”公众号、支付宝“丽水掌上人社”生活号,或登录丽水人力社保公共服务平台http://12333.zjlshrss.gov.cn/,下载并打印《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即可。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对申报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核实,对出具假证明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论文要求。申报中级资格的,申报人员提交的本专业论文情况作为评委会量化评分的重要参考。申报高级职称按省高评委要求执行。

七、报送材料

各县(市、区)申报材料由县(市、区)初评委审核汇总后,将《评委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含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丽水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采集表》(excel电子表格及人员电子照片、2寸免冠彩色照片,中初级申报对象填写),《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采集表》(电子稿,高级申报对象填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直单位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带上原件)直接报送。地址:丽水市中山街北395号1309室,联系人:孔凌,电话:2661016。截止时间:2017年8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八、材料审核

(一)申报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申报,送审材料须在工作单位进行全信息公示。本人及其工作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2-11)上签字盖章。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初评委办公室要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县(市、区)申报人员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县(市、区)初评委负责验核盖印,签署“核对无误”字样和验核人姓名。市直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由中评委办公室验核盖印。

(三)申报材料要求规范齐全,严格按要求装订成册。中级、初级有关申报表格及装订要求见附件一。各县(市、区)初评委相关材料样表见附件二。申报高级职称按省高评委要求办理。

(四)评审费按省物价局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为:高级资格评审费280元/人,推荐费150元/人;中级资格评审费180元/人,推荐费80元/人;初级资格评审费100元/人。

 

附件:  1.申报对象评审材料表

2.评委会相关材料样表

3.丽人社〔2017109

4.浙质人发〔201774

5.浙食药监人〔20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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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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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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